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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规与制裁政策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4日

American Global Freights 是一家美国公司,也是持有 FMC 牌照的 NVOCC。我们遵守由 OFAC 管理的美国制裁规定,以及由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的《出口管理条例》(EAR),并期望我们的合作伙伴和客户同样遵守。本政策适用于我们在每一条航线上处理的每一票货物,包括通过我们的合作代理和授权代表处理的货物。

我们不承运的地区

我们不处理往来于或途经受全面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包括古巴、伊朗、朝鲜,以及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地区、所谓的顿涅茨克地区和所谓的卢甘斯克地区)的货物,也不为位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当事方处理货物。

根据公司政策,我们不承运发往俄罗斯或白俄罗斯的货物,也不为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承运货物;在任何航线上——包括往返中亚和高加索的航线——我们都不经由俄罗斯、白俄罗斯或伊朗运输货物。发往哈萨克斯坦和中亚的陆路及海路货物经格鲁吉亚和里海走中间走廊、经由中国运输,或采用空运。

每票货物均经筛查

我们会将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以及已知的最终用户与美国政府的受限制方清单进行比对筛查,包括 OFAC 的特别指定国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清单和 BIS 实体清单(Entity List)。

我们在订舱前确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对美国和欧盟主管机关认定存在转运风险的通道——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施强化尽职调查,尤其是针对车辆、电子产品、机械以及列入“共同高优先级清单”(Common High Priority List)的其他物项。

我们对托运人的要求

准确的货物描述、价值和数量;真实的收货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由出口商确定的出口管制分类(ECCN 或 EAR99)和 Schedule B 编码;以及货物所需的任何许可证。对于二手车辆,原始产权证书必须在出口前至少 72 小时送达 CBP,并且每一辆车都须申报电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最终用户声明或证明文件。根据 EAR,分类和许可决定仍由出口商负责;我们按照您提供的信息进行申报,并拒绝承运信息前后不符的货物。

强迫劳动与进口

美国法律禁止全部或部分以强迫劳动生产的货物入境,而《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推定含有来自新疆的投入物的货物应被禁止入境。我们期望进口商持有能够推翻该推定的供应链文件;如无法证明投入物的来源,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该货物。

我们何时会中止货物运输

对于出现我们无法消除的危险信号的任何货物——例如无法解释的收货人变更、与产品不相符的目的地,或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要求经第三国中转——我们将拒绝承运、扣留或退回,并在法律要求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合规问题:info@agfreigh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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